郑州高新区单位集中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暂行)

为切实解决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类单位、年度纳税能力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重大招商项目的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作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高新区单位集中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和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3〕19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报范围

高新区范围内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类单位、新引进的高新科技型企业和年度纳税能力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集中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须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

二、申请条件

集中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员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2.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聘书;

3.缴纳社会保险(新引进的高新科技型企业经管委会同意可先行配租并在60日内完成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工作)。

三、提交资料

(一)集中申请配租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和人员情况表;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编委下达的成立文件;

3.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完税证明;新引进的高新科技型企业需提供招商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能力2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4.单位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集中申请配租的单位员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3.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申请单位和员工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各相关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请程序

按照单位集中申请、区住房保障中心受理初审和核准备案的程序进行。

1.集中申请。用人(工)单位统一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集中配租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初审。区住房保障中心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核准备案。区住房保障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备案。

五、配租标准

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对已核准备案的申请单位一次性或分批配租。由申请单位按照以下原则对员工进行配租,并将入住名单向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1.单身员工原则上以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的集体宿舍形式配租;

2.已婚员工家庭人口2人(含)以下的原则上可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住房;

3.已婚员工家庭人口3人(含)以上的原则上可配租两室一厅住房。

六、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参照郑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七、后期管理

郑州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单位集中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提前介入并做好房屋交付使用阶段相关工作;

2.负责承租单位入住和退出时房屋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工作;

3.负责与承租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4.负责房屋租金收缴、催缴、上缴等工作;

5.按照承租单位(或员工)信息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工作,完善承租单位(或员工)基本信息档案,建立房源管理台账,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6.配合区住房保障中心做好承租单位资格动态复核,办理承租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续租、退租相关手续;

7.负责受理承租单位的房屋报修、维修工作;

8.协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

9.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制止擅自转租、转借、调换、空置等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规搭建、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行为;

10.负责对不符合保障资格及承租条件单位(或员工)的清退工作;

11.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后期使用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动态管理

集中申请配租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配合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1.年度审核。区住房保障中心于每年第三季度对承租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各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年审所需的各项材料。

2.复核抽查。区住房保障中心不定期对承租人员的家庭人口、住房和工作等情况进行复核与抽查,对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申请使用条件的行为应及时通报承租单位限期整改。

3.变更申报。承租单位应掌握员工家庭、住房、工作等情况,一旦发生变化及时向区住房保障中心申报变更,并将变更人员的申请材料30日内提交至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核准通过的予以变更。

九、退出管理

1.承租单位不能按时完成申请补办手续、社会保险缴纳和租金缴纳的,应退出集中配租保障并在30日内按规定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2.经动态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单位(或员工)应退出集中配租保障并在30日内按规定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3.对于发生擅自转租、转借、调换、空置、违规搭建、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员工),由产权单位与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单位(或员工),产权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要求

本办法生效前已配租的单位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完成集中申请补办手续,并按要求补缴自入住之日起的租金,逾期未完成补办手续和租金缴纳的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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