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青年技能人才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豫技领〔2018〕204号)文件精神及省委、市委有关人才发展战略,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青年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郑人社办函〔2019〕58号)要求,按照市级青年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标准和人数,决定在我区开展市级青年技能大师培养人选、青年技能工匠培养人选及青年技术骨干培养人选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续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和“智汇郑州”人才工程政策,在全区营造推崇工匠精神、学习工匠精神、实践工匠精神的良好氛围,打造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技能人才队伍,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申报要求

申报对象主要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工艺、我区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区内非遗人才为重点培养领域,以德才兼备、业内公认、突出专长、注重技能提升为重点培养标准,以基层一线技能人才为重点对象。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法纪、爱岗敬业、诚信友善、勇于创新、乐于奉献、作风严谨、精益求精、敬业守信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在基层一线、操作岗位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和带徒授艺等工作。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且满足以下单项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报申请。

(二)青年技能大师培养人选

1. 全区各行各业拥有高级技师(或相应职称)职业资格以上的45岁以下一线技能人才。

2. 所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处于较高水平,同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3. 善于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疑难杂症,善于攻坚克难,并屡创佳绩。

4. 热心带徒,善于向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为推动职工技能水平提升、提高职工职业素养、激发职工创造潜能、创造一流业绩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

5. 个人条件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青年技能工匠培养人选

1. 全区各行各业拥有技师(或相应职称)职业资格以上的40岁以下一线技能人才。

2. 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施工艺、技术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地位。

3. 在本职业(工种)中,技能水平较高,参加过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理论实操双合格前5名的选手。

(四)青年技术骨干培养人选

1. 全区各行各业拥有高级工(或相应职称)职业资格以上的35岁以下一线技能人才;

2. 国家、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前十五名、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十名、区级竞赛前十名;

3. 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技能水平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青年技术工人中处于领先地位。

青年技术骨干由各有关企业推荐选拔,报市人社局备案。

区内非遗人才需在产业行业中有较高声望,掌握传统技能和民间绝技,德技得到社会公认。优秀非遗人才不受年龄、性别、学历、职级、职称、技能等级、工作年限、荣誉等限制。

四、申报方式

各单位严格按照条件推荐人选,报送至区人社部门,由区人社部门初选、审核后向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训中心)申报推荐,市人社局备案。

申报材料需于2019年5月27日前报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aoguanban@163.com,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局。逾期不再受理。

地址:郑州高新区国槐街8号火炬大厦A座3001创业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郑统  岳明垚

联系电话:0371-67992832

五、评选程序和办法  

(一)由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人选进行初审后

推荐报送市高训中心;

(二)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推荐人进行评选;

(三)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人选;

(四)在市人社局网站和市高训中心网站公示。

六、人才管理和使用

对初审后的青年技能大师培养人选、青年技能工匠培养人选和青年技术骨干人选纳入到区技能人才库管理,优先推荐参加郑州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郑州市技术能手、郑州大工匠等高技能人才评选;优先推荐参加中原技能大师、中原技能大奖和中原工匠评选;优先推荐参加享受市政府、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优先支持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附件:

      1.郑州市青年技能大师培养人选和青年技能工匠培养人选推荐申报表

      2.郑州高新区青年技术骨干培养人选推荐表                              

                                    人力资源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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