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3874191/2019-00019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 |
发布机构:中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监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5-08 | 发布日期:2019-05-08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9-05-08 | 废止日期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中原)安监罚〔2019〕507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市明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铁魏路紫竹路北三百米路西的厂房A区6号车间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德印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3027727227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间笔录等。(以下空白)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根据你单位的非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较重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 ,账号90515002010901946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郑州市中原区 人民政府或者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郑州市金水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 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