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9-0009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5-08 | 发布日期:2019-05-0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公司名称:郑州市华中塑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42WC0261-1)
地址: 登封市东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文成添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3日陪同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封闭型复膜车间内复膜机、印字机未采取密闭措施,少部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烧滤网砖混结构房间顶部及门未密闭,造成大部分废气未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装置处理直接无组织外排大气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4月3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强化督查组检查情况交办清单4、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