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乡财政管理体制(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397863874/2019-0011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荥政文〔2019〕75号成文日期:2019-05-07发布日期:2019-05-0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乡财政管理体制(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乡级(含乡镇、街道)之间财政分配关系,明晰市与乡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更好地保证乡级财政正常运转,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市与乡级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乡级政府服务功能,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合理调整财力增量分配格局,简化市与乡级财政体制结算办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积极发挥财政体制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乡级政府发展经济、加强财政收入征管、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确保基本支出。重新核定财政支出基数,切实保证乡级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及基本支出的需要,保证乡级财政正常运转。

2.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按照市与乡级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分级承担相应事权的支出责任,确保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3.简化结算。市与乡级结算事项进行归并精简,简化测算办法。

4.促进协调发展。根据各乡的具体情况,分类科学核定乡级收入基数、增长目标及分成办法。

二、体制内容

(一)收入范围及税种的划分

1.按照属地管辖权及市税务部门对全市所有税源的调整,确定乡级税源,并将乡级税源形成的所有税种,按照中央确定的分成比例,作为乡级财政收入。其中增值税按照中央与地方5∶5分成,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央与地方6∶4分成,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央与地方6∶4分成,其余税种均全额计入乡级。

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计纳入市级收入;其中临时占地、违法占地清理出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纳入乡级收入。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纳入市级收入。

(二)事权与支出范围的划分

按照市、乡两级政府事权的划分,乡级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缴费、机构运转、村组干部补助及经费,计划生育、五保供养、临时救助、村级道路养护、服务群众以及按有关法规、制度安排的法定支出和其他促进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支出。其他支出范围待市与乡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定后,再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最终调整。其中属于乡级的事权由乡级负担,属于市级的事权由市级负担,属于市级与乡级共享的事权,由市级与乡级按照比例共同负担。

(三)重新分类核定收支基数

1.收入基数的核定

收入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的乡镇为一类乡镇,收入基数按照上年度完成数增长5%核定;收入规模达到3—5亿元的乡镇为二类乡镇,收入基数按照上年度完成数增长4%核定;收入规模达到1—3亿元的乡镇为三类乡镇,收入基数按照上年度完成数增长3%核定;收入规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乡镇为四类乡镇,收入基数按照上年度完成数增长2%核定;收入规模达到1000—5000万元的乡镇为五类乡镇,收入基数按照上年度完成数增长1%核定。收入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乡镇为六类乡镇,收入基数按照上年完成数核定。

2019年的收入基数,根据税源调整情况对2018年收入完成数进行修正,并按照以上办法核定。

2.支出基数的核定

乡级人员经费每人每年13万元(其中包含日常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2万元);公用经费每人每年10000元;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标准核定;村组干部办公经费及村组干部补助、社区经费、服务群众经费、党建经费等按照现行标准足额核定;计划生育、五保供养、大学生村干部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乡镇服务群众经费按照乡镇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00元核定(其中,60元按照人口进行测算,40元按照乡镇实行平均分配)。

按照以上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后,分解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数额、增资转移支付、其他补助及其他支出基数。支出基数以外由乡级负担的项目,从乡级超收分成中解决。

(四)上解与补助

1.体制上解或补助按照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全额上解市级,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全额补助乡级。

2.固定上解或补助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地税增量上解等以2018年实际上划数为上解基数,纳入支出基数,实行每年固定上解。

3.增量上解:由于2019年涉及税源调整,2019年当年不再增量上解,以后年度以2019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每年较上年增量部分,实行增量上解。其中,增值税30%、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20%、资源税30%、耕地占用税20%、地税上解0.25%。地税增量上解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

(五)超收分成

按照乡镇类别及基数内外实行不同的超收分成政策,其中任务超基数部分实行100%乡镇全留;当年完不成任务的,超基数部分一律调整为80%留成,且下年度超基数部分实行60%留成;上年度短收超过任务的50%以上的,下年度超基数部分实行30%留成。对超任务部分一类乡镇按照市与乡8∶2分成;二类乡镇按照市与乡7∶3分成;三类乡镇按照市与乡6∶4分成;四类乡镇按照市与乡5∶5分成;五类乡镇按照市与乡4∶6分成;六类乡镇按照市与乡3∶7分成。低于收入基数的据实扣除,但扣除后以不低于支出基数为限额(该支出基数不含2万元的日常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乡镇服务群众经费)。

(六)项目支出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与乡级事权的划分,其中属于市级事权的,由各乡镇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各乡镇工作实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作计划,在上报年度预算时,通过职能部门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经市大批准预算后,及时下达乡级,由乡级负责实施。预算执行中,相关部门提出的临时项目,需要乡镇负责实施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管理办法,提出预算资金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将资金下达乡镇,由乡镇负责实施。属于乡级事权的,由乡镇在预算资金内自行安排实施。属于市与乡级共享事权的,由市与乡级按照共享比例共同承担。

(七)转移支付与转移补助

支出基数原则上3年一调整,对于通过测算,扣除上级补助财力小于支出基数的,按照支出基数核定当年财力,确保乡镇基本运转。对于通过测算,扣除上级补助后,人均财力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市级分成80%;人均财力超过1000元的,超出部分市级分成60%;人均财力低于1000元,市级不再分成。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乡镇有超收收入形成的财力及结余资金的,其50%优先用于清理年度乡镇暂付款及市级往来欠款。

(八)确保乡镇财力实现平衡过渡

按照以上财政体制内容,经过测算,2019年财力小于2018年实际财力的,按照2018年财力执行;2019年财力大于2018年实际财力的,按照新财政体制规范执行。2019年超任务部分给予20%奖励。

(九)其他情况

每年财力测算后,根据乡镇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调增或调减财力。

三、加大支持乡级经济发展

(一)由市直部门招商引进的企业,实行市政府核定的办法确定征收级次。各乡镇招商引进但落户在其他乡镇的企业形成的税收收入,按照4∶4∶2的比例计入招商乡镇、项目所在乡镇、产业集聚区;其中产业集聚区分成部分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引导乡级按照全市产业布局发展经济,对两个街道办事处以外的农业项目(大棚蔬菜、花卉种植、水产养殖)、星级农家乐饭店、农家乐宾馆(不包括星级酒店、娱乐会所、宾馆)形成的税收收入,除按照确定的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计入乡级收入外,市财政将按照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农业项目、星级农家乐饭店、农家乐宾馆实际缴纳的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再通过财力补助的形式全额补助乡级,以鼓励乡级农业、旅游业的发展。

(三)鼓励乡镇做大做强。对于财政收入规模大的乡镇实行奖励,其中对于财政收入超10亿元的乡镇奖励财力4000万元,超5亿元的乡镇奖励财力3000万元,超3亿元的乡镇奖励财力2000万元,超1亿元的乡镇奖励财力1000万元。奖励资金为一次性奖励,且只享受一次 ,凡当年超出以上档次的在下年度核定财力时兑现奖励。对于已经享受过奖励,财政收入规模又退出该规模的,再次实现时,不再奖励。奖励财力应主要用于支持乡镇经济发展和乡镇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经济发达乡镇建设力度。按照相关要求,对于经济发达乡镇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财力补助,加快发达乡镇建设进度。

四、保持措施

(一)严格税收执法,严禁乡镇之间、乡镇与市级之间互挖税源、混库串库、引税拉税,一经发现按照串库财力的2倍予以扣减财力。

(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公务支出标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扎实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效机制建设。

(三)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严格乡级支出管理,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安排支出,对于不属于乡级应负担的事权,预算支出。认真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要求,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四)严格奖惩,促进各项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制定不同的考核奖惩办法,并与乡镇财力挂钩。其中对于因体制测算或工作扣款较多,造成财力低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其基本支出应与人员日常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相结合,实行暂停或部分暂停,督促乡镇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凡以前涉及财政管理体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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