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索 引 号:798230648/2019-0018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发布机构:上街区自然资源局关 键 词:机关,事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5-15发布日期:2019-05-1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郑州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机关工作作风,强化工作效能,结合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郑州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5日

 

 

郑州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政治行为规范

(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要在全局营造学的氛围、严的氛围、干的氛围,要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组织的权威和政府的声誉,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维护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局党组的决策部署。遵守政治纪律,保持政治品德,坚定理想信念,坚决同各种非法组织作斗争。

第二条  廉洁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党章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力戒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廉政,永葆清廉本色。

(二)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服从组织安排。

(四)自觉遵守公共财务管理使用规定,禁止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五)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力戒奢靡之风。

(六)自觉执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断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七)禁止接受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三条  工作行为规范

(一)服从领导,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真抓实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热爱本职,尽心尽力完成工作任务。

(四)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掌握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升综合素质。

(五)熟练掌握工作内容、方法和程序,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

(六)对工作对象一视同仁,热情服务,平等友善,不以貌取人,不生熟有别。

(七)同事间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关心,和谐共事,不背后议论。

(八)下级要尊重上级,服从上级领导,主动支持、配合上级工作,维护上级的权威和形象,不越权、不越位。

(九)工作人员到其他单位办理公务,要严于律己、轻车从简、平等交流,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收受现金、贵重礼品等。

(十)保持办公环境干净、整洁,室内光线明亮。办公室内桌椅摆放整齐,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摆放有序,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不在办公区域内乱贴、乱挂、乱画。

(十一)爱护公物,倡导节能低碳,节约水、电和办公用品。

(十二)做好办公场所安全防护,下班后关闭办公设备电源及门窗。

(十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不串岗,不闲谈,不大声喧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  会议行为规范

(一)参加各种会议要提前入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会后及时了解、落实会议精神。

(二)遵守会议秩序,开会时间关闭手机或调为静音状态,无特殊情况不中途退席,不随便说话,不打瞌睡,不随便离席走动,重要内容做好记录。

(三)外出参加会议须向领导报告,会前要有准备,重要内容会后要及时汇报,带回的会议文件要及时送办公室登记。

第五条  道德行为规范

(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淡泊名利、甘于奉献,自谦而不自负、自尊而不自傲、自律而不自闭。

(二)和衷共济,团结共事,胸怀宽阔,不说有碍团结的话,不做有碍团结的事。

(三)坚持健康生活,参与健康娱乐,开展健康交往,不贪图享乐,不斤斤计较。不参与赌博、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趣味等有损于公职人员形象的活动。

(四)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维护集体荣誉,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诚实守信,言行一致。

第六条  仪表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仪表整洁,不穿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扮。上班时间不穿短裤、背心、拖鞋,男同志不蓄长发长须。谈吐文雅,谦逊礼让,尊老敬贤,礼貌待人。

(二)禁止在执行公务期间饮酒,禁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禁止在公共场所不文明饮酒,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任何时间不酗酒。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无不良嗜好,无陋习。

(四)在公共场合,仪表大方,举止自然,不畏畏缩缩;站姿文雅,不弓腰驼背、左右晃动,不抖腿;座姿端正,不翘二郎腿,不东倒西歪;行姿自然,不东摇西晃,不勾肩搭背。

第七条  语言行为规范

(一)接人待物,讲究文明,常用礼貌用语,语言表达清晰、准确、易懂。

(二)在交往中要使用 “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礼貌语言。

(三)接待服务对象时,要热情、礼貌、亲切、诚恳,不随意打断服务对象说话或插话,不用手指着服务对象说话,要一问好(您好),二让座(请坐、请坐下讲),三敬茶(请喝水),四办事(请讲、请慢慢讲),五留客(请问还有其他事吗),六送客(慢走、再见)。

(四)接电话时:“您好!”、“请问您找哪位同志?”或“请问您有什么事需要办?”通话结束:“谢谢!”、“再见”;打电话时:“您好!”、“请问是……单位同志吗?”通话完毕:“谢谢!”、“再见”。

第八条  文明办公规范

(一)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热情接待,积极沟通,认真办理有关事宜。

(二)接待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保持亲切、和蔼、真诚、积极的情绪状态,文明有礼,不得态度生硬、冷淡、烦躁。

(三)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要耐心倾听,准确解答,不怠慢服务对象,不与服务对象争执。对自己不熟悉的疑难问题按首问责任制要求,负责为服务对象做出正确的指引。

(四)工作电话铃响后应尽快接听。在接听过程中,应专心聆听,重要内容要确认。通话结束后,必须等服务对象先挂断电话。

(五)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接听电话或处理其他业务时,应先向服务对象致歉,请其稍候,并尽量避免让其长时间等待。

(六)因办公设备或业务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况影响业务办理时,应做好解释说明。

(七)服务大厅(窗口)提前准备好工作所需的各类办公用品,检查计算机等工作设备是否正常运行,保证对外服务。服务大厅(窗口)需临时关闭,应通过暂停服务标识进行说明。

第九条  冲突处理规范

(一)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要坚持换位思考、文明礼貌、规避引导的原则。

(二)对情绪激动的服务对象,保持态度平和,不使自己的情绪因服务对象的言辞、态度等外部信息而波动。如果服务对象情绪波动较大,应及时请大厅负责人或大厅值班人员介入,协助与服务对象沟通。

(三)耐心倾听服务对象的抱怨和需求,适当通过语言和动作技巧积极回应,让其平复情绪,创造良好的沟通氛围。

(四)转换表达方式,善用“我”代替“您”。如:“如果您需要申请,您必须……。”转换为“我愿意帮助您,但您需要提供××资料。”,“没明白吗?我再说一遍。”转换为“也许我没有表述清楚,请允许我再解释一遍”。

(五)如因工作失误等导致冲突,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应主动向服务对象道歉。

(六)在安抚服务对象情绪后,结合有关规定,积极与服务对象沟通,迅速将有关情况向负责人汇报,及时解决问题,争取服务对象的理解或谅解。

(七)如服务对象情绪失控,应避免与服务对象发生肢体冲突。如事态扩大,应通过拨打110或其他方式寻求援助。

第十条  首问首办行为规范

(一)凡是每一次接待(接听)服务对象办理、咨询业务事宜,反映问题、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每一位承接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首办责任人”。

(二)首问首办责任人应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接待服务对象,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等为由,敷衍问询,推脱首问首办责任。

(三)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

1.负责办理服务对象来本单位办理业务和投诉举报等事项。

2.负责接听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等电话。

3.负责对来查来访事项和电话投诉举报问题办理或转交后督办。

4.负责解答来人(来电人)询问的有关问题。

(四)首问首办工作程序

1.接待服务对象,一次性说清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

2.认真听取来人(来电人)的意见、要求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做好登记和记录。

3.来人(来电人)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应说明情况和办理时限,开具收件回执,并在时限内办理。

4.来人(来电人)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将来人引荐给相关人员,或向来电人告知有关电话;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5.来人(来电人)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来人(来电人)说明情况,告知来人(来电人)应到哪个部门办理或向哪个部门反映投诉,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如确属本系统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由局领导指定承办机构或人员。

第十一条  一次性告知规范

(一)科室、服务窗口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业务事项时,应对来访办事、来电、来函、来信咨询者一次性说明需办事项各环节应知应做的事情。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拟办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拟办事项需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及填报要求;拟办事项必经审批环节的承办部门或责任人;拟办事项办理的程序和时限;拟办事项补救的途径及方式。

(三)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受理事项的理由、需要的手续、资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等。

(四)受理事项需多个部门协办,或申请事由、必备证明材料需查证核实,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协调或向分管领导报告,尽快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五)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单》,对需告知事项作详细说明。

(六)经办人在一次性告知中漏告、错告需补、改材料的,一律由经办人负责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服务承诺规范

(一)各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凡依法依规受理的,都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事时限、服务质量作出承诺,并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违反服务承诺,受到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承办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局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进行监督检查,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在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四)服务承诺的事项采取发布公告、网上公布、建立电子触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开、公告。

第十三条  执法行为规范

(一)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法程序,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严守执法权限,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防治和有效杜绝执法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三)查处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四)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

(五)对违法情况进行检查时,应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六)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一次性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

(七)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

(八)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材料后,要给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所有资料,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九)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

(十)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

(十一)调查确定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后,应及时采取制止措施。

(十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罚前要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案由,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三)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十四)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由听证机关依法组织进行听证。

(十五)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六)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

(十七)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

(十八)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

(十九)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要及时提醒或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

(二十)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追究行政责任。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