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荣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40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4-28
  • 发布日期:2019-05-1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荣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046号

    河南省荣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65033P(1-1)

    法定代表人:毛崇禄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郑东)第三大街经北六路交叉口向西800米路南中福汽车城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9〕014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由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04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使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裁量标准之规定,根据《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你单位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200元,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总投资额2%的罚款,罚款4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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