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4984/2019-00043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 | |
文 号:牟审投报〔2019〕54号 | 成文日期:2019-05-21 | 发布日期:2019-05-21 |
体 裁:报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郑州银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1日至4月16日,对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建设的官渡镇店李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韩寺镇潘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刁家乡水沱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韩寺镇瓦灰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姚家镇小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官渡镇店李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中牟县官渡镇店李口社区内,为新建楼房一座,建筑面积1922平方米,结构形式砖混结构,层数二层。主要施工内容为该楼的建筑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及弱电工程。
该项目由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2月26日由中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变更为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人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发布招标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招标。中标单位: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841388.65元,送审金额1932506.11元,合同内送审金额1841388.65元,合同外送审金额91117.46元,合同外送审主要内容:增加消防工程、部分门、窗及栏杆,部分门由防火门、卷帘门变更为钢制防盗门。实际开工日期:2016年6月10日,实际竣工日期:2017年11月10日。
中牟县官渡镇店李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于2017年11月10日进行竣工验收。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合格。
该项目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为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计单位为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二)韩寺镇潘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中牟县韩寺镇潘店湖社区内,为新建楼房一座,建筑面积1219平方米,结构形式砖混结构,层数二层。主要施工内容为该楼的建筑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及弱电工程。
该项目由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2月26日由中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变更为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人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发布招标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招标。中标单位: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681217.99元,送审金额1757620.02元,合同内送审金额1681217.99元,合同外送审金额76402.03元,合同外送审主要增加内容:外购回填土方工程。实际开工日期:2016年6月20日,实际竣工日期:2016年12月20日。
中牟县韩寺镇潘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于2016年12月20日进行竣工验收。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合格。
该项目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为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计单位为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为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三)刁家乡水沱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中牟县刁家乡水沱寨社区内,为新建楼房一座,建筑面积1306平方米,结构形式框架结构,层数二层。主要施工内容为该楼的建筑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及弱电工程。
该项目由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2月26日由中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变更为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于2015年1月发布招标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招标。中标单位:河南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931829.52元,送审金额2010472.27元,合同内送审金额1931829.52元,合同外送审金额78642.75元,合同外送审主要增加内容:外购回填土方工程,门联窗、不锈钢栏杆材质更换为隔热断桥铝。实际开工日期:2016年9月10日,实际竣工日期:2017年5月24日。
中牟县刁家乡水沱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于2017年6月10日进行竣工验收。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河南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合格。
该项目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为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计单位为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南众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四)韩寺镇瓦灰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中牟县韩寺镇瓦灰郭社区内,为新建楼房一座,建筑面积1357平方米,结构形式框架结构,主体二层,局部三层。主要施工内容为该楼的建筑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及弱电工程。
该项目由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2月26日由中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变更为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人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发布招标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招标。中标单位: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867992.30元,送审金额1968922.97元,合同内送审金额1867992.3元,合同外送审金额100930.67元,合同外送审主要增加内容:外购回填土方工程、外墙保温工程量。实际开工日期:2016年11月1日,实际竣工日期:2017年2月20日。
中牟县韩寺镇瓦灰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于2017年2月20日进行竣工验收。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合格。
该项目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为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计单位为郑州大学综合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为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五)姚家镇小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中牟县姚家镇小胡社区内,为新建楼房一座,建筑面积1274.3平方米,结构形式框架结构,层数二层。主要施工内容为该楼的建筑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及弱电工程。
该项目由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2月26日由中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变更为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发布招标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招标。中标单位: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2015077.79元,送审金额2195185.56元,合同内送审金额2015077.79元,合同外送审金额180107.77元,合同外送审主要增加内容:外购土方回填工程、人工、材料价调差。实际开工日期:2016年3月10日,实际竣工日期:2017年3月30日。
中牟县姚家镇小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于2017年3月30日进行竣工验收。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合格。
该项目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为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计单位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牟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二、工程投资情况
(一)经审计,中牟县官渡镇店李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结算价为1830791.85元。
(二)经审计,中牟县韩寺镇潘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结算价为1673908.18元。
(三)经审计,中牟县刁家乡水沱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结算价为1931881.65元。
(四)经审计,中牟县韩寺镇瓦灰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结算价为1882382.15元。
(五)经审计,中牟县姚家镇小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结算价为2023185.02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郑州银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银源基〔2019〕0412005-0412009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的中牟县官渡镇店李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多报工程款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报工程款522558.08元,其中:
(一)中牟县官渡镇店李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送审结算价1932506.11元;审定金额1830791.85元;审减金额101714.26元。
(二)中牟县韩寺镇潘店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送审结算价1757620.02元;审定金额1673908.18元;审减金额83711.84元。
(三)中牟县刁家乡水沱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送审结算价2010472.27元;审定金额1931881.65元;审减金额78590.62元。
(四)中牟县韩寺镇瓦灰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送审结算价1968922.97元;审定金额1882382.15元;审减金额86540.82元。
(五)中牟县姚家镇小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送审结算价2195185.56元;审定金额2023185.02元;审减金额172000.54元。
违反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年版)及相关配套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之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对多报的工程款予以调减。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