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3874191/2019-00011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 |
发布机构:中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监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5-24 | 发布日期:2019-05-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9-05-24 | 废止日期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中原)安监罚〔 2019 〕204号
被处罚单位: 郑州市慧华石化有限公司秦岭路加油站
地 址: 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5号 邮政编码: 450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华君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5637187673
违法事实及证据: 郑州市慧华石化有限公司秦岭路加油站存在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中原)安监检记[2019]204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原)安监责改[2019]204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原)安监复查 [2019]204号;4.询问笔录1 份2页;5.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韩华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法人委托书1份; 8.委托人张振堆的委托书1张;9郑州市慧华石化有限公司秦岭路加油站安全培训资料2份2张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较重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处伍仟元人民币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账号 90515002010901946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郑州市中原区 人民政府或者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