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9-0010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5-27 | 发布日期:2019-05-27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9-05-27 | 废止日期 |
企业名称:登封市豫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126768775(1-1)
地址: 登封市宣化镇青石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国标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通过查阅近3个月的用电量票据和生产车间的生产报表,发现你(单位),2019年1月3日有擅自生产的行为,按照郑州市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你单位2019年1月应全面停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用电量票据和生产车间的生产报表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