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1752039/2019-0000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新郑港告〔2019〕9号 | 成文日期:2019-05-30 | 发布日期:2019-05-30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践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认真调研全区畜禽养殖布局情况,严格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郑政〔2010〕19号)《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港办〔2018〕219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区产业规划实际,决定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代管的新郑市、中牟县行政区域。
(一)禁养区
1.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415平方公里范围内。
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
3. 生态水系两侧200米以内区域。
4. 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禁养区以外根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二、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集中养殖,严禁新建、扩(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由其所在的办事处负责,依法逐步实现清理关停,实现禁养目标。
(二)限养区内逐步控制和消减畜禽饲养总量,尤其是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原有畜禽养殖场要依法完善各项手续,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职责分工
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关停工作按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分工负责实施。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关停工作;畜牧、环保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新郑市人民政府航空港实验区 中牟县人民政府航空港实验区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