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1771096/2019-0003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航空港区分局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郑港质监〔2019〕27号 | 成文日期:2019-06-04 | 发布日期:2019-06-04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局属各科室,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经我局研究决定,决定自即日起启用“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区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在本行政机关授权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权力,具有与行政机关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授权范围内原行政机关印章不再行使审批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告知文书
1.受理通知单;
2.不予受理通知书;
3.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告知类文书。
(二)审查文书
1.在审查过程中,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并联审批过程中或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审批业务时,需要出具的协办文件或回复的协办文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区分局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类事项在审查过程中,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4.其他审查类文书。
(三)许可文书
1.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区分局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事项经审查决定准予许可后,依法颁发的许可文书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区分局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类事项经审查决定准予许可后,依法颁发的各类证(照)等许可文书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3.法律规定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印章的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4. 其他许可类文书及文件。
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内使用,不得异地挪用,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区分局派驻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在授权的使用范围代表主要负责人行使行政权力。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航空港区分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