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26840448/2019-0016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5-27 | 发布日期:2019-06-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9年5月27日上午,清河办事处纪工委在大会议室举办第四期“以案说纪”,办事处全体机关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上,纪工委书记朱枫同志给大家讲述了第四期“以案说纪”——不按规定村务公开,党纪不留情。
某区某乡大王庄村,三个月前中断了对该村的财务支出、低保金发放、发展党员情况等项内容的公示,村里的村务公开栏成了“摆设”。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区纪委监委成立督查组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问题属实。那么,对大王庄村三个月来不按照规定公开村务的行为,应作何处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大王庄村近三个月来没有按照规定公开村务内容,侵犯了群众知情权。该区纪委监委按照注重抓早抓小的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某进行了诫勉谈话,给予村委会主任王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该村如实及时公开须公开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