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密市天园纸业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45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5-29
  • 发布日期:2019-06-10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密市天园纸业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116号

    新密市天园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93953J(1-1)

    法定代表人:刘堂奇

    地址:新密市大隗镇观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4月1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置正在运行,污泥暂存场所堆存的部分污泥露天堆放,采取的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不到位,造成污泥流失,有部分积水。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07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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