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卓越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47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6-11
  • 发布日期:2019-06-1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卓越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106号

    郑州卓越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88440J(1-1)

    法定代表人:孙军英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区红松路52号1幢3单元3层30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6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报备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18年1月建成投入生产。执法人员当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138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一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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