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101号
巩义市青水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4QJB87G(1-1)
法宝代表人:郝世雷
住所:巩义市北山口镇老井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6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反应车间(聚合反应工序)正在生产,与车间反应尾气配套建设无机冷凝废气吸收塔中的三级碱液吸收塔连接处有缝隙,存在无组织排放现象。执法人员4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11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环保行政处罚陈述书》,认为检查出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进行了测试,提供的照片显示,已整改到位。你单位表示对提出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请求从轻处罚。
经对陈述内容进行复核:调查询问笔录显示你单位已整改完毕;现场检查笔录显示该单位主管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执法工检查作,提供的照片显示已改正到位,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陈述理由成立,属于可以依法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环保行政处罚陈述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罚款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