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充电桩市场充电服务价格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充电电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文件精神,充电桩充电电费分为: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裝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二、充电服务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上限价。
郑州市物价局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电动公交车换电服务费标准的批复》(郑价审函〔2016〕52号),电动公交车换电服务费标准为1.3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此批复自2016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针对日益增多的充电桩经营企业,我们也进行了多次调研。目前,郑州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已经开展我市充电桩充电服务费成本审核相关工作。待成本测算结束后,我们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周边省会城市定价标准,上报市政府,出台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
2020年后,若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成熟,将逐步放开充
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再次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