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鑫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50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5-29
  • 发布日期:2019-06-1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鑫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029号

    河南鑫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91410100MA3XDJ654J(1-1)

    法定代表人:贺焰棚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后魏村1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0日,国家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强化督察组对你单位现场督察中发现,你单位夹胶玻璃和中空玻璃生产国中存在有机废气,未按要求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2019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实,你单位承认3月20夹胶玻璃和中空玻璃生产线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9〕035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02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19年5月1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你单位主动停产并整改到位,违法行为存在客观因素且情节较轻,作为首批办理环评单位,能够认真配合环保执法督查工作,请求能够减免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承认国家生态环境部督查当日的违法事实,有机物废气直排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确凿,应当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于主动停产,立即整改,违法情节较为轻微,主动消除污染后果及不良影响,积极配合我局环境执法工作的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中从轻处罚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意见》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罚款3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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