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中控柜架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49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5-29
  • 发布日期:2019-06-1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中控柜架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090号

    河南中控柜架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914101007991956101(1-1)

    法定代表人:王建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毕桥村南、青年路北8号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31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强化督察组对你单位现场督察中发现,你单位部分电焊工序产生的焊接烟气未收集处理直接排放,部分焊接工序虽然设置焊烟收集处理措施,但由于工序操作面过大,焊接点不在烟气收集口下方,产生的焊烟不能有效收集处理。2019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实,你单位与3月31日确实存在焊接烟气未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09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19年5月1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认为你单位主动停产并整改到位,违法行为存在客观因素且情节较轻,能够认真配合环保执法督查工作,请求能够减免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承认国家生态环境部督查当日的违法事实,有机物废气直排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确凿,应当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于主动整改完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主动消除污染后果及不良影响,积极配合我局环境执法工作的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中从轻处罚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5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2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 ;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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