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办事处举办“清河清风”——以案说纪 (第六期)

索 引 号:326840448/2019-0017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工作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6-10发布日期: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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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办事处举办“清河清风”——以案说纪 (第六期)清河办事处纪工委在大会议室举办第六期“以案说纪”,办事处全体机关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参加了会议。

2019年6月10日上午,清河办事处纪工委在大会议室举办第六期“以案说纪”,办事处全体机关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上,纪工委书记朱枫同志给大家讲述了第六期“以案说纪”——党员领导干部对待群众要满怀热情。

2018年10月,某市某镇群众张某,到该镇镇长李某办公室反映问题。李某在与张某沟通过程中缺乏耐心,工作态度简单粗暴,导致张某情绪失控,喝农药自杀未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那么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李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缺乏耐心,对待群众态度恶劣、工作态度简单粗暴,导致张某情绪失控,喝农药自杀未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违反群众纪律。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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