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26840448/2019-0018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6-17 | 发布日期:2019-06-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9年6月17日上午,清河办事处纪工委在大会议室举办第七期“以案说纪”,办事处全体机关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上,纪工委书记朱枫同志给大家讲述了第七期“以案说纪”——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优亲厚友。
黄某,某市某镇党委副书记。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时任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的黄某主管该镇民政工作,在明知其母亲赵某不符合困难群众救助条件的情况下,仍为赵某办理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使赵某获得困难群众补助款2576元,同时导致赵某所在村一名原本应该办理低保的村民没有及时办理低保。随后,有群众将该事举报到市纪委。对于黄某的做法,应该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准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本条吸收上述规定,并结合扶贫脱贫领域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理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执行。但是,在相关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从事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等事项分配的党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理,不能正确处理亲属、朋友与群众的关系,厚此薄彼,侵害群众利益;不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使不该享受的人员享受了相关的待遇,应该享受的人员享受不到或者比规定的标准享受得低,明显不公平、不公正。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也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黄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社会保障工作中优亲厚友,违反群众纪律,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某党内警告处分,违规骗取的救助资金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