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0759247/2019-0006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行政处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6-20 | 发布日期:2019-06-2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19〕第021号
郑州振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K7M4R(1-1)
法定代表人:马 振
地址: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空港六路交叉口东北角1号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8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对你单位位于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空港六路交叉口东北角1号院的郑州振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喷漆房外接排气筒高度不足15米。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19〕0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港)环监罚先听告字〔2019〕第(02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该违法事实裁量阶次一般,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