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0759247/2019-0006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6-18 | 发布日期:2019-06-2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19〕第019号
杨朝忠
公民身份证号:41018519******3556
法定代表人:杨朝忠
地址: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梁州大道往西1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梁州大道往西100米的杨朝忠水稳站料仓及传送带未完全密闭,易造成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19〕0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港)环监罚先听告字〔2019〕第01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该违法事实社会影响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