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车罚决字〔2019〕2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第六十六加油站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57757218(1-1)
地址:郑州经开区第四大街与经南五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臧李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及6号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导致油气回收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6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车罚告字〔2019〕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书面报告,表示接受处罚,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的书面报告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环文〔2017〕305号,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通银行百花路支行,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