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民政局积极贯彻落实推动和加强婚姻登记信用体系建设

索 引 号:005267134/2019-0003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中原区民政局关 键 词:综合,工作,工作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6-28发布日期:2019-06-28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中原区民政局积极贯彻落实推动和加强婚姻登记信用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推动婚姻登记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婚姻登记业务向纵深发展,提高婚姻登记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力度,严肃婚姻登记当事人诚信行为,中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即日起将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管理办法》(民办发[2018]37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管理办法》(豫民文[2019]103号)等文件通知精神,推动和加强婚姻登记信用体系建设。

      一、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本、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二、婚姻登记当事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为5年,自婚姻登记当事人信息被婚姻登记机关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之日起计算。婚姻登记当事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将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中自动移出,转入后台数据库保存。

     三、婚姻登记当事人在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期间,又发生《备忘录》规定失信行为之一的,管理期限重新计算。

     四、即日起,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将向当事人进行个人信用风险书面告知,并签名确认告知书,一并存入婚姻当事人档案保存,期限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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