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隆煜家具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54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6-25
  • 发布日期:2019-07-0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隆煜家具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141号

    河南隆煜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460JK5B(1-1)

    法定代表人:邵锋垒

    地址:新郑市梨河镇韩城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精密锯工段地面散落部分锯末,堆放的的锯末未覆盖、厂房的窗户未关闭,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19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停业”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贰万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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