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清风”以案说纪(第八期)—— “照搬照抄”式形式主义要不得

索 引 号:326840448/2019-0020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重要会议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关 键 词:综合,政务,会议,重要会议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6-24发布日期: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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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清风”以案说纪(第八期)—— “照搬照抄”式形式主义要不得

 2019年6月24日上午,清河办事处纪工委在大会议室举办第八期“以案说纪”,办事处全体机关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上,纪工委书记朱枫同志给大家讲述了第八期“以案说纪”——“照搬照抄”式形式主义要不得。

林某,某镇二级站所负责人,工作作风浮漂、政策把握不准,2018年10月,林某未与上级有关部门积极沟通,无故让办事群众4次提供证明材料,致使超过规定办理时限。对于林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从某种意义上讲,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危害更甚于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它们就像一堵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同人民群众分隔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党中央严格抓八项规定落实,全党上下纠正“四风”取得重大成效。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积习难改,新的隐形变异问题时有发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表明“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为从严查处规避组织监督、隐形变异的不正之风,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不仅要从思想上作风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而且要从制度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扫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

林某,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致使超过规定办理时限,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经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林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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