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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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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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4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封边机废气未收集设施;板材切割机未配套粉尘吸尘器,粉尘通过排气扇无组织排放。”2019年4月29日,我局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未生产,封边机产生的邮寄废气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有机废气直接外排;切铝机产生的木屑粉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直接外排,车间地面有较厚的散落木屑。我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上述两个违法现象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9〕036号)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9〕053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你单位粉尘通过排气扇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07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意见》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罚款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罚款20000元。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附件二第六项中第一百零八条裁量标准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各罚款20000元,共计罚款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