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131号
郑州市益非凡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592420737N
法定代表人:冯静
直接责任人:冯静
身份证号码:510104*****154574
住所:郑州市高新区开发区电子电器产业园1号楼10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7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180万件空调壳制品、100套模具和30t镶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12月经郑州高新区环保安监局审批,现场6台注塑部位在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侧吸集气罩)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存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行为。你单位法人冯静是该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07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3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提出了《陈述申辩书》,认为处罚较重,提出如下理由:1、你单位有环评手续,建设过程中按照环评批复建设,符合环保要求;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染防治施工将完成,已于2019年4月25日完成;3、目前设备全部投入正常使用,2019年6月3日通过了专家整体环评验收工作;4、根据你单位试生产时工艺现状,未安装环保设备前,对环境污染程度较小,试生产时间较短,对社会危害极小;5、你单位积极主动改善和终止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按照贵局查处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到位。你单位表示将严格按照环保工作的要求,落实企业应承担的环保责任,请求酌情减轻对你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并附了相关整改材料。
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你单位积极整改正违法行为,且已整改到位,积极配合环境部门执法,你单位的陈述理由采纳,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对你单位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二十五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冯静罚款五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