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华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56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6-25
  • 发布日期:2019-07-02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华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120号

    郑州华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02973H(1-1)

    法定代表人:何培风

    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瑞达中路渠瑞Ⅱ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8日,生态环境部督查组对你单位督查时,发现你单位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集中收集设备,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4月16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你单位停产,正在进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施工。执法人员4月16日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9〕13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认为属于登记表类项目企业,对空气污染微小;企业规模小,经济紧张;环保部前两次检查,未指出问题;这次检查后,立即停产,7天内完成了整改,并提供了5月5日的检验检测报告,请求撤销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对陈述内容进行复核,你单位在生态环境部督查指出问题后,确实存在注塑设施未装备集中收集设备的违法行为,立即对该行为组织整改。调查取证材料显示你单位积极整改。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达最低达76%。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陈述申辩理由可以在裁量范围内从轻处罚。但调查部门在提出处罚建议时,已根据你单位当年度初犯,对注塑设备已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适用了从轻处罚,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范围内,处以最低罚款。陈述申辩理由已考虑。你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陈述申辩理由不足于撤销处罚。

    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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