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恒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55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6-24
  • 发布日期:2019-07-02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恒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75号

    郑州恒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114KN73(1-1)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

    直接责任人:刘辉

    身份证号码:342401198602131716

    住所:郑州市高新区青杨街与红楠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1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200万套汽车内外饰件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6月经郑州高新区环保局审批,2018年11月建设完毕后,投入试生产。现场调查证实你单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和15米高排气筒)未建设完成的情况下,投入生产。5月23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督查,你单位环评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你单位总经理刘辉是该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019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7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处罚申诉书》,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环保设施工较慢。环保督查人员发现后,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已于5月17日通过了环保验收。单位至今处于亏损状态,已整改到位,并附了相关整改材料,请求减免处罚。

    经对陈述理由进行复核,你单位陈述的理由属实,但我局提出处罚建议和确定拟处罚金额时,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的陈述理由内容,在法律规定的罚款范围内,已从轻按最低金额处罚。你单位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单位陈述的理由不足于再降低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环保处罚申诉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二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辉罚款五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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