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9-0012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荥政文〔2019〕103号 | 成文日期:2019-07-02 | 发布日期:2019-07-04 |
体 裁:意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9〕86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返还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社局、财政局、社保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每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均为共同责任人,不再单独列出,下同)
(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和政银合作优势,将转型企业作为重点对象推送至合作银行予以金融信贷扶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松绑加力。对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市财政局、科工信局、人社局、人民银行荥阳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荥阳监管组、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5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者,可持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落实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奖补政策,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业务精准管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担保机构要做好可承诺担保事项,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个人(含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房产抵押登记免于评估,免收个人(含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和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房产抵押登记费和服务费等。(市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荥阳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荥阳监管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市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提升为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打造“双创”升级版,支持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鼓励在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区、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做好郑州市级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示范项目的推荐工作。积极参与郑州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认定工作,对达到郑州市级标准的,由郑州市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郑州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由郑州市财政按每户每年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成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市人社局、科工信局、教体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完善落实就业见习制度,在我市知名企业中发展一批高质量就业见习基地,鼓励企业开发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扩展到16至24岁失业青年;组织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提高其就业能力。积极参与郑州市级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工作,被认定为郑州市级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的,由郑州市按每家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就业见习补贴和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奖补资金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以及见习工作经费。(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就业创业服务。对依法设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免费为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认定为郑州市级、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和省级星级充分就业社区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费用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八)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对去产能分流安置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继续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困难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和自主评价技能鉴定服务。(市人社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参加技能鉴定,对通过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的,按照鉴定机构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可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社局、郑州社保局荥阳分局、财政局、教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和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放宽至参保12个月以上,将企业参保职工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范围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扩展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及时开展精准帮扶
(十一)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财政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定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市人社局、郑州社保局荥阳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密切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妥善化解去产能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脱贫攻坚期内,对低保家庭给予6至12个月的渐退期;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就业的,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渐退和就业成本扣减的具体办法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利用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市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十四)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和责任审计的督促检查作用。建立健全就业工作机制,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把促进就业作为当前民生工作的头等大事,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明确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定补贴、补助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市人社局、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统计监测。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和支持力度,按规定安排部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加强政策解读,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平台,深入企业实地宣讲,将各类政策讲清讲透。开展应对规模减员、调解处理劳动关系等专项指导,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做好针对性帮扶工作。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与服务的困难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提供精准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证明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形式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公开服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监督。依托河南省“互联网 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做到服务对象广覆盖、服务内容全业务、服务方式多渠道、服务层次精准化,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指导困难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把个人利益、目标与企业发展目标紧密融合,正确对待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内部转岗、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前提下,采取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有组织地向缺工地区和缺工企业进行劳务输出。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理性择业,积极就业,自主创业,爱岗敬业。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形成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