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9-0013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7-08 | 发布日期:2019-07-0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企业名称:杨尧辉
身份证号码: 410185198212****13
地址: 登封市市区崇福路北段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5月23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你在市区崇福路北段,露天焚烧垃圾。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4、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