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第20期)

  • 索引号:005253787/2019-00098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发布机构: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市场,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食品药品,证照吊销,案件查处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7-08
  • 发布日期:2019-07-08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9-07-08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第20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郑)食药监械罚〔2019〕16号

    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治疗巾”案

    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12410000F698414725

    郑鹏远

    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治疗巾”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 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郑)食药监械罚〔2019〕17号

    河南省中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婴儿辐射保暧台”案

    河南省中医院

    12410000415801213P

    崔应鳞

    河南省中医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婴儿辐射保暧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 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3、其他。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郑)食药监械罚〔2019〕18号

    郑州医博肛肠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郑州医博肛肠医院

    91410103587067203D(1-1)

    陈春潮

    郑州医博肛肠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 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郑)食药监械罚〔2019〕19号

    郑州康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郑州康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91410105668859157Y(1-1)

    付晓芳

    郑州康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郑)食药监食罚〔2019〕30号

    郑州市吉乐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水分公司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郑州市吉乐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水分公司

    91410105MA40LGR8XA

    郭宇峰

    郑州市吉乐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水分公司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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