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8080960X/2019-00056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消费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消费警示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7-10 | 发布日期:2019-07-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夏季温度高、湿度大,食物容易腐败变质;同时,随着暑期来临,我省将进入旅游旺季,食品安全亦进入风险集中、问题易发的敏感时段。针对夏季食品安全特点,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发生,郑州航空港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示餐饮服务单位和广大消费者合理防范风险、科学饮食消费。
一、针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风险提示
(一)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原料关,做好过程控制。采购食品应选择储藏条件较好、符合基本卫生要求的商场、超市和市场,购买感官正常的食品、食品原料,观察食用农产品是否新鲜,预包装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包装是否完整无损,不采购超过保质期,包装破损、涨袋、胖听的预包装食品,不采购未按要求冷藏的食品;不采购发芽土豆、野生蘑菇、不明物种的鱼贝类产品和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的畜禽肉。
(二)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并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要特别注意原料采购、凉菜制作、生食海产品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以及配送等重点环节的卫生控制,规范加工制作食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旅游景区团餐接待单位要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供餐能力承接宴席、游客及旅游团队,加工海鲜类食品时要注意食材新鲜程度,并烧熟煮透;不得超范围经营、超能力接待;并按规定规范食品留样。
(三)餐饮服务单位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的,必须要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自制药酒,不得添加药品;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需在盛装容器上标示酒类生产者名称、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及泡制日期。
二、针对消费者的风险提示
消费者要注意饮食卫生,不要盲目尝鲜。外出就餐选择清洁卫生、证照齐备的餐饮服务单位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建议选择食品安全量化等级高、实行“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尽量不要食用“新奇”、“野味”等不常食用或从未食用过的食物以及易过敏食物,特别是老年人、幼儿、孕妇及抵抗力较弱人群更要重视。甲壳类海产品烹饪后应尽快食用,并尽量不与水果、凉饮等共食。不要采摘、购买、食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来历不明的食物(如河豚鱼、野生蘑菇等),以免发生食物中毒。
消费者外出就餐如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保存好相应证据,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