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177676X/2019-00106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 | 关 键 词:价格 | |
文 号:豫发改价管〔2019〕212号 | 成文日期:2019-07-19 | 发布日期:2019-07-1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用电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今年电价调整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今年4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销售电价、输配电价同时降低2.38分/千瓦时,其他用电类别销售电价、输配电价不做调整。分电压等级的销售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标准详见附件2,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详见附件3。
二、各转供电主体应同步降低被转供电用户的用电价格,不得截留,确保降价红利全部用于终端用户。
三、自发文之日起,简化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的确认程序。我省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每季度将本企业的垃圾处理费结算单报当地电力部门,省电力公司结合各垃圾发电企业的垃圾处理费结算单显示的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情况进行电费结算。各有关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四、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电力部门要广泛宣传、认真落实,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管理处)。
附件: 1.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河南省电网输配电价表
3.河南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