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郑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科技专家库建设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和决策咨询作用,郑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9日
附 件
郑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促进科技专家遴选制度规范化,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引导科技专家为我市科技发展服务,依据《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结合郑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专家库进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咨询论证,科技计划项目及各类创新载体、平台、机构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估评价、结题验收等活动。
第三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郑州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情报所”)负责专家库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负责专家征集、出入库和评价管理工作。
(二)情报所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和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3.负责专家库系统的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4.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四条 专家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和风投专家四类。
第五条 专家申请入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最新科技发展动态;
3.身体健康,有充沛的精力和体力完成评审评估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4.在科技活动中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二)除需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技术专家:
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技术专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
(2)基层科研人员可适当放宽,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
企业技术专家: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创新龙头企业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或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
2.管理专家:
(1)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副县(处)级以上职务;
(2)担任高校、科研院所副处级以上职务;
(3)担任市级以上社会团体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
(4)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创新创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5)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院所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6)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高级管理人员。
(7)长期从事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3.财务专家:
(1)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学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8年以上;
(2)高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
4.风投专家:
(1)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金融、保险等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2)风险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库方式:
(一)市科技局在其政务网站发布通知公开征集专家,实行常年受理、定期审核、定期更新。
(二)专家申报。专家通过“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填写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
(三)情报所对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报市科技局核准入库。
(四)专家信息审核情况通过系统反馈至专家本人。专家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进行反映,或按要求进行补正,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异议申请人。
(五)无异议的专家,由市科技局批准入库。
(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由市科技局邀请有关专家入库。入库方式同上。
第三章 专家选取和管理
第七条 选取方式分为随机抽取与推荐确定两种。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评审,也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相结合进行评审。
(一)随机抽取
专家使用部门按照《郑州市科技专家使用流程》,填写提交《专家使用申请表》。情报所负责专家抽取及确认工作,局机关纪委进行监督。
(二)推荐确定
专家使用部门根据评审评估工作需求,可按所需专家人数的1:3比例推荐候选专家。情报所根据名单按1:1比例随机选取专家,并联系确认。局机关纪委监督专家抽取过程。
未进入专家库的应通知专家在评审前及时入库。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遵循廉洁自律、公正诚信、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工作守则,自觉遵守相关纪律,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应邀参加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工作须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专家独立、客观、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提出评审评估意见,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可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技术领域的评审评估活动。
第十条 建立专家评价制度。在评审评估活动结束后,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由情报所依据专家的工作情况对专家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调整出库:
(一)因超龄等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评审评估工作的,由个人主动提出申请调整出库。
(三)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专家本人所得评价年度累计2次为“不合格”的。
(五)在项目评审评估工作中,明知与项目存在利害关系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收受利害关系人好处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与项目评审相关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被调整出库者,永久不得申请入库;因其他原因被调整出库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四章 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对其依职权知晓的项目本身涉及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评审专家名单及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以及市科技局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项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部门在评审专家履行职责前,应将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期限、保密义务、保密责任等告知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违反保密规定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