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9-0014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7-23 | 发布日期:2019-07-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企业名称:登封长江石油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706528077K(1-1)
地址: 登封市卢店镇景店村北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松亮
我局2019年6月5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技术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抽测,发现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经检测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罐区油气回收一次回收口法兰盘螺丝松动,导致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整改报告4、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