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荥阳市龙升耐材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62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7-12
  • 发布日期:2019-07-2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荥阳市龙升耐材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142号

    荥阳市龙升耐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3494445018(1-1)

    法宝代表人:时金柱

    住所:荥阳市高村乡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3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工人焊接作业时,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焊烟气(尘)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19〕203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关于荥阳龙升耐材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白刚玉项目的环境监管意见》《荥阳市环保局清改工作拟环保备案公示(第二批)》《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约见通知单》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1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9年6月27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进行除尘管道升级改造,焊接施工时间较短,现场进行了停止作业,进行了现场整改,希望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并能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记录及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核查情况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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