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26840448/2019-0026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重要会议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会议,重要会议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7-29 | 发布日期:2019-08-0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7月29日上午,清河办事处纪工委在大会议室举办第十三期“以案说纪”,办事处全体班子成员、站所负责人、驻村第一书记和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上,纪工委书记朱枫同志给大家讲述了第十三期“以案说纪”——利用职权免费车,处分绝不留情。
甲某为某区某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甲某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长期在辖区内某汽修厂维护、保养、清洗个人车辆,从未支付过相关费用,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里的“象征性地支付钱款”,主要是指购买物品时以明显低于同类同等物品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的价格付款的行为。如果同等同类物品在当时当地市场上的零售价高低不一,则以国家定价或者比较适中的价格为准。“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接受服务、使用劳务后所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实际发生的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劳务费。应付钱款减去已付钱款,即为违规占有的数额。
甲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无偿接受他人劳务服务,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违反了廉洁纪律。经某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甲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赔其违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