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6期)

索 引 号:737405897/2019-0001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政务,公报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8-09发布日期:2019-08-0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6期)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市区梁记蒸碗豆腐脑店销售的“芥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梁记蒸碗豆腐脑店销售的“芥菜”(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加工日期:2018-09-06),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梁记蒸碗豆腐脑店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店在制作凉拌芥菜过程中仅仅加入了食用盐、食用醋,未使用亚硝酸盐,也未发现该店贮存有亚硝酸盐。该批次芥菜(共约3Kg),已销售完毕,无剩余。由于是该店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所以无违法所得。

经咨询相关专家和查询大量实验数据,芥菜是一种易富集硝酸盐的食品,芥菜腌制过程中,由于硝酸还原酶及微生物的作用,可使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所以抽检的检测结果必然会测出亚硝酸盐。因此我局对登封市市区梁记蒸碗豆腐脑店提出的异议予以采纳。综合本案事实,由于该单位违法情节轻微,属食品小经营店,但无法提供制作凉拌芥菜所用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法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市区梁记蒸碗豆腐脑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梁记蒸碗豆腐脑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二、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草鱼”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草鱼”(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购进日期:2018-10-21),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该批次草鱼10.4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购进价格为7.5元/斤,销售价格为8.5元/斤,违法所得10.4元。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并积极配合调查分析,召回整改。

 

2019年8月9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