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9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5号)同时废止。
2019年7月31日
新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新郑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8〕17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对《新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次,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一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全市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认定参照《河南省市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认定办法》(豫国土资发〔2017〕161号)执行。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期末考核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政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市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省级统筹、市级统筹、县级易地补充耕地的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通报,并纳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省级统筹、市级统筹、县级易地补充耕地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选取部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市考核部门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通报,纳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市考核部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考核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市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4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通报。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政府给予表扬,市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高标准农田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地方,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