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第25期)

  • 索引号:005253787/2019-00103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发布机构: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市场,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食品药品,证照吊销,案件查处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8-12
  • 发布日期:2019-08-12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9-08-12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第25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郑)市监食罚〔2019〕41号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营养餐厅未按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海天番茄沙司”和“劲霸橙汁饮料浓浆”案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营养餐厅

    12410000415801803Q

    曹晓强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营养餐厅未按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海天番茄沙司”和“劲霸橙汁饮料浓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2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郑)市监食罚〔2019〕42号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12410000415801213P

    袁义强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1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郑)市监食罚〔2019〕43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

    12100000F68401125G

    朱俊兴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三十二 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12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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