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9-0015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8-13 | 发布日期:2019-08-1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公司名称: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14705064K
地址: 登封市宣化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建亭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均运行正常,但发现一号窑尾、二号窑尾烟尘在线数据存在异常,一号窑尾烟尘仪标定斜率篡改为(0.3)截距为(0.2);二号窑尾烟尘仪标定斜率篡改为(0.6)截距为(1.0),烟尘仪出厂默认值斜率为(1.0)截距为(0),你(单位)有意篡改仪器参数,篡改监控数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在线数据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