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9-0016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8-14 | 发布日期:2019-08-1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公司名称:登封市中京纶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3494347683(1-1)
地址: 登封市颍阳镇颍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增产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导致生产车间内积尘较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7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登环罚先告字〔2019〕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7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接到陈述申辩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我局拟对你单位做出的处罚决定时,以充分考虑到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此次处罚的是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排放与是否处于停产整改阶段无关,故维持原拟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