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26840448/2019-0026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重要会议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会议,重要会议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8-05 | 发布日期:2019-08-1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9年8月5日上午,清河办事处纪工委在大会议室举办第十三期“以案说纪”,办事处全体班子成员、站所负责人、驻村第一书记和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上,纪工委书记朱枫同志给大家讲述了第十四期“以案说纪”——任何形式的公款旅游都不行。
2018年10月,某村两委以党员学习的名义,通过郑州市某旅行社组织该村党支部党员17人赴延安宝塔山、梁家河等地参观学习。回程途中,17人集体到壶口瀑布景区旅游,时任该村支部书记郭某签字同意此次活动经费以会议费的名义在村财务报销,其中包含壶口瀑布景区门票100元/人。对于郭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郭某身为共产党员,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本村党支部党员公款旅游,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经该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某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本人将壶口瀑布门票费用退赔,并做好其他相关人员的门票费用退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