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20190398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弋楷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郑州市嵩山文化研究院和确立嵩山文化大讲堂的提案”收悉。您所提提案,对于规范郑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方面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现就您所提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郑州市嵩山文化研究院的回复。
按照《中国智库的分类》标准,您所提“关于成立郑州市嵩山文化研究院”属于社科类民间智库类型。依据2017年5月,民政部、中宣部、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其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智库登记前的审查,对社会智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智库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请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社科联)的审查同意后前往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登记。
二、关于确立嵩山文化大讲堂的回复。
根据您所提提案内容,建议成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三章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请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后前往郑州市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办理登记。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关注,我们将继续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和谐发展,为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联系单位: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邮 编:450000
联 系 人:谢桦 联系电话:67977472
抄 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