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9-0020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9-02 | 发布日期:2019-09-02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公司名称:登封市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600294541(1-1)
地址: 登封市东华镇任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帅锋
2019年7月25日省环保互查现场检查执法组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厂区(皮带输送廊道南侧)装有废机油的机油桶及部分空油桶露天堆放,未按规定存放至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规定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