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26840448/2019-0029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重要会议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会议,重要会议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9-02 | 发布日期:2019-09-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王某是某区某单位党员干部,近日,王某在未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私自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护照,并隐瞒组织利用公休时间出国旅游。那么,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三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党组织忠诚老实。在党组织面前,党员干部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党员、干部应该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
王某因私出国(境)却未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违反了组织纪律,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