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办事处“清河清风”——以案说纪(第十五期)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要报告

索 引 号:326840448/2019-0029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重要会议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清河办事处关 键 词:综合,政务,会议,重要会议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9-02发布日期: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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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办事处“清河清风”——以案说纪(第十五期)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要报告

王某是某区某单位党员干部,近日,王某在未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私自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护照,并隐瞒组织利用公休时间出国旅游。那么,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三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党组织忠诚老实。在党组织面前,党员干部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党员、干部应该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 

王某因私出国(境)却未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违反了组织纪律,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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