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第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 编号(2019)0344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2717/2019-0007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郑州市司法局
  • 关键词:综合,建议提案
  • 文号: 郑司提字〔2019〕3号
  • 成文日期:2019-09-10
  • 发布日期:2019-09-10
  • 体裁:议案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对市第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 编号(2019)0344号提案的答复

                                                          郑司提字〔2019〕3号                      签 发 人:司久贵

                                                                                                                   办理结果:

     

     

    对市第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

    编号(2019)034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巧云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建设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建议》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收到建议后,市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我们要认真做好政协委员议案的答复工作,加大工作指导力度,进一步推动相关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成立建设纠纷调解委员会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律师调解制度的特有优势

    律师调解制度作为民商事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律师调解制度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其优势体现在:

    (一)律师调解的专业优势。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才,接受过专业的教育,经受过严格的考试选拔,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普遍较高。同时律师长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熟悉当事人的心理和认知,能够准确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点,在进行针对性的法律分析和诉求引导后,能够提出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此外,因律师的职业优势,深得当事人的信任,律师提出的调解意见,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调解成功率相对较高。

    (二)律师调解的程序优势。律师调解具有便捷高效、程序灵活的特点。只要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调解律师可以随时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意见后,能当场出具调解协议,及时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三)律师调解的经济优势。律师调解一般遵循低价有偿和政府买单的模式,收取费用较低。另外,因调解周期短,能极大地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印发后,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和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河南省不在首批试点之列),其中与议案有关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如:2018年3月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率先成立“江苏东恒(江北新区)建设工程和商事争议调解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143号),决定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要求在2019年底以前,律师调解工作要在所有地市级行政区域进行试点,力争每个县级行政区域都有律师调解工作室。文件同时强调:一要健全诉调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在推进调解程序前置改革试点过程中,要主动告知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引导更多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对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要优先导入律师调解程序。二要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律师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律师调解组织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共同指导和管理,动态更新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对纳入名册管理的律师调解组织依法按程序出具的、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经加盖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专用印章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三要拓展调解业务领域。根据业务领域对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实行分类精细管理,针对不同法律服务需求精准匹配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四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坚持律师调解的专业化方向。

    2019年4月河南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法院印发《河南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将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场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调解中心,本着依法调解、平等自愿、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捷高效、有效对接的基本原则,建立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调解协议保障机制和诉调衔接机制等,积极推动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意见还强化了调解协议与支付令的对接,明确指出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依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三、郑州市律师调解工作下一步的发展思路

    借鉴外地先行试点地区的工作经验,我市即将出台《郑州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拟要求郑州市下辖各县(市)区于2019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及工作协调,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拟在郑州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作为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的管理机构,在市司法局以及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对申请列入律师调解员名册的律师进行审核,并通过律协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备案;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指定适当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负责调解,或者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指定适当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负责调解;根据案件性质指派适当的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指派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为律师调解工作提供指导协调。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律师调解一般由1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调解工作室或调解中心指定1名调解员主持。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须具备一定资质条件,包括人员规模、执业年限、办案数量、诚信状况等。律师调解员的选聘和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的组建应当区分相应专业方向,并经司法局和人民法院备案后,方可根据专业方向开展调解工作。律师协会要探索建立律师调解业务操作指引,建立律师调解业务理论与实务研讨交流机制,定期组织论坛、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下一步,郑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将根据郑州地区实际,积极研讨在律师调解中心下设建设纠纷调解委员会或选择在律师事务所(专业方向为建设工程、房地产)组建成立建设纠纷调解工作室的可行性;也可以探讨律师调解和行业协会、商会结合,发挥律师的专业知识,依靠行业协会和商会在会员中的权威性,共同努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总之要结合律师调解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推进落实,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作实。

    今后,郑州市司法局将以政协委员关注为契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加快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最后,再次向您表示诚挚的感谢,真诚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司法行政工作。

     

     

     

                                                                                    2019年5月16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司法局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王军鹏                  联系电话:67681322

    抄    送:市政府督察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邮    寄:政协委员所在政府、政协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